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当前,随着国家科技体制、预算管理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研发中心的运行管理模式、投资政策等发生较大变化。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研发中心的运行管理,持续提升行业科技创新能力,部将《细则》与《暂行办法》合并修订,形成了新的《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交办科技函〔2018〕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部属各单位,各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

  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是行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及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的重要基地。为规范研发中心的建设管理,2011年部印发了《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暂行)》(交科技发〔2011〕43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厅科技字〔2011〕179号,以下简称《细则》)。两项制度自2011年印发实施以来,有效推动了研发中心的健康发展。

  当前,随着国家科技体制、预算管理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研发中心的运行管理模式、投资政策等发生较大变化。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研发中心的运行管理,持续提升行业科技创新能力,部将《细则》与《暂行办法》合并修订,形成了新的《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2018年5月27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

  联系人:交通运输部科技司 林小平、付熙

  电 话:010-65292812、65292859

  传 真:010-65292811

  地 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邮 编:100736

 

  附件:1.《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8年4月25日

 


附件1

 

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的管理,依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发中心是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企业为主体,以协同创新为方式,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和工程化技术研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技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开展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促进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为提高综合交通供给能力、服务管理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交通强国提供科技支撑。

第四条 研发中心由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能力的企业牵头进行建设与运行,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研究开发实体,在人、财、物上实行相对独立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是研发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研发中心发展政策及相关管理规定,指导研发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二)以部名义发布研发中心认定指南,组织申报认定工作。

(三)组织开展研发中心评估工作,依据评估结果对研发中心进行调整。

第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单位、中央管理的大型企业是研发中心的协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协助管理机构),承担其所辖单位研发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推进研发中心建设,落实相关配套支持政策,协调解决研发中心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建、调整研发中心管理委员会,聘任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三)依据本办法,指导和监督研发中心的运行和管理。

(四)协助交通运输部审核研发中心有关重大事项,配合做好研发中心的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 研发中心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是研发中心运行与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研发中心的发展目标、任务和研究重点,负责研发中心的建设与管理。

(二)组建研发中心技术委员会,聘任技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三)为研发中心提供必要的支撑保障条件。

(四)配合交通运输部做好评估等工作。

(五)根据技术委员会建议,提出研发中心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等重大事项的调整申请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研发中心采用申报认定方式确定,由交通运输部发布申报指南,组织开展认定工作。申报指南由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商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第九条 申报研发中心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研究方向符合交通运输发展现实和长远需求,规划清晰、目标明确,在所申报领域有重要影响。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

(三)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四)具有良好的实验条件和充足的研究场所,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科学研究试验设备、仪器装备及配套设施等。

(五)具备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与运行模式。

第十条 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依托单位,应按照规定格式提交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申报书,经协助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一条 认定主要对依托单位的基础条件与认定要求的匹配程度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程序分为初审、现场评审和结果确定与公布个阶段。

(一)初审。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对研发中心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包括形式审查、会评等。通过初审的,进入现场评审。

(二)现场评审。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对研发中心进行现场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三)结果确定与公布。交通运输部根据初审和现场评审意见,研究确定研发中心认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研发中心实行“开放、共享、合作、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研发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研发中心主任应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市场开拓能力。

第十四条 研发中心主任任期5年,可以连任。任期内每年在研发中心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

第十五条 研发中心设管理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

第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是研发中心的日常管理组织,主要职责是:审定研发中心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聘任研发中心主任;审定技术委员会组建方案;审议研发中心年度工作报告,对研发中心进行年度考核;监督和审查研发中心的财务预决算,负责协调研发中心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七条 管理委员会由协助管理机构及依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每次换届一般更换1/3以上委员,原则上连续两次不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予以更换。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2/3。管理委员会的组建、调整由协助管理机构负责,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是研发中心的学术指导组织,主要职责是为研发中心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提供技术咨询。

九条 技术委员会由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得少于9,其中依托单位的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2。技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技术委员会组建及调整由依托单位提出并报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条 研发中心研究方向发展目标变更、参加单位调整等重大事项,须经技术委员会论证、管理委员会审核后,由协助管理机构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第二十一条 研发中心的日常运行费用由依托单位自筹,应建立多渠道筹措研究与管理经费的机制,鼓励研发中心与相关企业或机构合作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活动,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建设。

第二十二条 研发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研发中心名称;专利申请、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应按国家和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鼓励研发中心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加强国际国内学术交流,积极承办、参加国际国内学术活动;设立开放课题,吸引优秀人才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四条 研发中心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符合条件的,应建立开放共享机制,依托有关平台面向社会开放运行;研发中心应强化社会责任,面向社会开展科学知识传播与普及。

第二十五条 研发中心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等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研发中心应注重学术道德和诚信建设,坚持严谨治学,维护良好学术风气,营造宽松民主、创新共享的科研环境。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七条 研发中心建立并实行年度考核与报告制度。管理委员会每年组织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研究条件建设、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技术转化及经济效益等。年度考核报告应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协助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二十八条 研发中心实行定期评估制度,评估周期一般为35年,主要对研发中心评估周期内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估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定期评估的组织实施,包括:制定评估规则,确定参评名单,组织和指导有关机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并处理异议等

第三十条 评估程序分为自评、现场评估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

(一)自评。参加评估的研发中心,应填写《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评估报表》《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评估指标测评表》,并形成自评工作总结报告,经协助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

(二)现场评估。交通运输部对自评工作符合要求的研发中心,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现场评估并形成评估意见。

(三)综合评议。交通运输部根据自评和现场评估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确定评估结果并予以公布。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根据评估结果,对研发中心进行动态调整。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通过的,不再列入研发中心序列。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对通过认定的研发中心授予铭牌。铭牌的中文名称统一命名为“××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enter of Transport Industry of ××(依托单位)

第三十三条 研发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凡是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相关情形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铁路、民航和邮政领域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或修订本领域研发中心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暂行)》(交科技发〔2011〕437号)、《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厅科技字〔2011〕17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2

关于《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是行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和工程化技术研究,推动应用示范、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重要基地。为规范研发中心管理,2011年部印发了《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暂行)》(交科技发2011〕43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厅科技字2011〕179号,以下简称《细则》),构建起了研发中心的组织架构和运行管理机制。然而,随着国家科技体制、预算管理体制改革持续深化,研发中心规模不断壮大,研发中心在管理制度方面也逐渐出现一些不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一是研发中心评估、调整等管理机制缺失。截止目前,我部共认定研发中心48家。2015年以前认定的18家研发中心运行时间均已超过3年,需要对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对运行状况不良的予以调整。但《暂行办法》并未对评估、调整作出明确规定。二是研发中心投入渠道发生重大变化,管理制度亟需跟进调整。根据预算管理改革要求,部不再通过车购税切块资金列支研发中心的仪器设备购置、科研项目经费,需要拓展投入渠道,鼓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企业和社会力量等投入研发中心建设。三是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明确了新的3大类7个方面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的定位要求,行业研发中心的定位、任务有必要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新的定位作出相应调整,以利与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互动支撑,形成梯次布局。四是近年来研发中心运行管理中积累的一些好的经验或做法,如部、协助管理机构、依托单位三级管理机制等有必要固定下来。同时,研发中心运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研发方向和发展目标调整、参加单位变更、管理委员会组建或调整等程序性要求也亟需通过制度明确下来。五是当前各种新技术在行业加速推广应用,新业态、新模式竞相涌现,行业转型升级步伐不断加快,研发中心在相关技术领域的建设需求仍然较大,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制度予以保障。

根据以上考虑,我司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我们组织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同时,按照精简公文的原则,在修订中纳入了《细则》的主要内容。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起草的有关考虑

一是在细化明确研发中心评估、调整等管理要求的同时,进一步简化管理程序,将组建、变更、调整事项更多地由审批改为备案。部仅审批研究方向、参加单位变更等重大调整事项,研发中心主任聘任、技术委员会组建及调整等均由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委员会组建或调整仅需报部备案。

二是注重新老办法之间的衔接。2012年至2016年部认定的18家研发中心,一直按《暂行办法》管理。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办法》仍然保留了“申报与认定”、“运行与管理”、“考核与评估”三个基本的管理环节,并根据当前的形势要求,补充、优化了相关内容。同时,明确并强化了部、协助管理机构和依托单位三级管理的职责定位。

三是充分考虑了与实验室管理机制的区别。研发中心和实验室同属于行业重点科研平台,为了统一管理,同时便于各地、各单位掌握政策和实际操作,我们尽可能让二者管理体制保持一致。但是,研发中心与重点实验室在定位、任务、组建模式上又有很大不同。前者主要服务于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及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并强调产学研协同创新,组建模式一般为一家单位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单位共同组建。后者则侧重于应用基础、前瞻性技术与共性技术研究,一般仅依托一家单位建设。为此,《办法》在定位、任务及考核评估重点上充分考虑了二者的区别。另外,与实验室不同,研发中心除要求设立技术委员会外,还须成立管理委员会,以便更好地协调、推动不同地区、不同性质、隶属不同部门的联合体形成合力,更好地开展工作。

四是建立起“能进能出”的动态调整机制。对于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我们将根据行业发展实际加快论证布局,对于研发方向过时,发展能力不强、潜力不大的研发中心,《办法》明确将通过调整研发方向、评估整改乃至淘汰的方式进行动态管理,以保证研发中心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始终符合行业发展的形势需要。

五是注重对接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明确了科学与工程研究类、技术创新与成果类和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3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的布局定位。研发中心与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中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由发展改革委管理)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由科技部管理)定位一致。为此,《办法》注重与以上两种创新基地在定位、任务上的衔接匹配,以利与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形成梯次布局、互动支撑。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636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五章考核与评估,第六章附则。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总则”部分。

第一条,增加了文件制定的依据,即《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的最新定位,结合行业实际及研发中心建设实践,进一步明确了研发中心“以企业为主体,以协同创新为方式”的定位。

第三条,依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定位,围绕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和交通强国建设的重大需求,进一步明确了研发中心“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重大装备研制,促进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的主要任务。

第四条,明确研发中心由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能力的骨干企业牵头进行建设与运行,并增加“研发中心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研究开发实体,在人、财、物上实行相对独立的管理”的表述。主要是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组建要求及行业实际需要,对研发中心的牵头单位、运行方式提出要求。

(二)“管理职责”部分。

第五条,进一步完善了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的职责,补充了“指导研发中心的建设和运行”“依据评估结果对研发中心进行调整”等内容。

第六条,明确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部属单位、中央管理的大型企业为研发中心的协助管理机构,并对其主要职责进行了界定。主要考虑是在研发中心实际运行管理中,协助管理机构是承上启下的重要管理层级,对其定位和职责进一步明确有利于强化研发中心管理。

第七条,进一步强化了依托单位的职责,明确依托单位是研发中心运行与管理的主体,赋予依托单位在“负责研发中心的建设与管理”“组建研发中心技术委员会”等方面的职责。

(三)“申报与认定”部分。

第八条,明确了研发中心采用申报认定方式确定,认定指南由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商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第九条,从研发方向、科技成果、人才队伍、保障条件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申报研发中心在研究方向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融合《细则》相关内容,明确研发中心认定程序为初审、现场评审和结果确定与公布三个阶段,提出了各阶段主要工作内容。

(四)“运行与管理”部分。

第十二条,明确研发中心实行“开放、共享、合作、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进一步明确研发中心管理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组成、职责等。主要考虑到部分研发中心存在管理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组织不规范、作用发挥不充分的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相关要求,规范管理。

第二十条,增加了研发中心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变更、参加单位调整等重大事项变更调整的程序要求。主要是解决在此前研发中心运行管理中,重大事项调整缺乏规范性程序要求等问题。

第二十一条,明确研发中心的日常运行费用由依托单位自筹,研发中心应建立多渠道筹措研究与管理经费的机制,鼓励研发中心与相关企业或机构合作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活动,吸引社会力量等投资研发中心建设。主要考虑是在新一轮科技计划改革的形势下,行业自主投入的研发经费有限,研发中心需自行筹措运行经费,并多渠道筹措研发经费。

第二十二条,增加了研发中心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要求,进一步强化研发中心知识产权意识,提升研发中心知识产权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和影响力。

第二十三条至二十六条,增加了研发中心在对外开放合作、设立开放课题、共享科技资源、强化社会责任、加强学术道德和诚信建设等方面的要求。

(五)“考核与评估”部分。

第二十七条,增加了研发中心实行年度考核与报告制度等内容,并对年度报告的主体、程序进行了要求。修订原因是年度报告制度是行业主管部门掌握研发中心发展动态的重要方式,有利于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掌握信息,做出布局、方向调整决策。

第二十八至三十条,明确研发中心定期评估周期、评估组织实施单位及评估的三阶段程序性要求。

第三十一条,明确交通运输部根据评估结果,对研发中心进行动态调整。主要是参照了有关行业部门的管理经验,依据评估结果建立退出机制,对不达标的研发中心予以淘汰,以起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增强活力的目的。

(六)“附则”部分。

修改了研发中心命名规则和《办法》实施有效期等内容,明确铁路、民航和邮政领域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或修订本领域研发中心管理办法。